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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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37号

  原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石文、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梁志铭

审判员: 程朝阳

审判员: 赖丽恂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蓉


2016年5月30日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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