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某某、广州市越秀区某某实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83号
原告: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实业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
原告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实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志铭
审判员 程朝阳
审判员 赖丽恂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戴 鹏
2016年5月30日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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