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与许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68-1号
原告: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字,住广州市。
原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于文晴,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诉讼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许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361.5元(其中受理费936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受理费1872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叶 菁
人民陪审员: 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胜辉
2016年5月30日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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