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类案时是否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向兰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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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第九条:“本规定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根据本规定清理、编纂后,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非当然为指导性案例。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前刊发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进行清理和编纂。符合指导性案例要求的,再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法院在审判类案时应参照指导性案例。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未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发布时,法院可以不参照。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申字第441号

……

申请再审人黄木兴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南明大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以下简称厦门前埔工行)、李宝华、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今丰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鑫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木兴认为本院(2013)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与本案情况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给出了指导性处理意见。二审合议庭未予参照,故意不统一法律适用,而以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的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39号错误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黄木兴的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三)……

……

本院审查认为,经本院二审查明,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宝华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抽逃出资罪,于2013年7月23日以厦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附表二第30项载明,李宝华于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间从被害人黄木兴处集资93550000元,已经归还90425000元,尚有3125000元未予归还。故本院二审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有事实依据。本案黄木兴起诉的被告虽然除李宝华之外还包括了厦门前埔工行等,但由于与李宝华涉嫌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同一事实,本院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黄木兴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黄木兴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木兴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

综上,黄木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木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 谧

 


2016年12月21日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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